湖北省章开沅文化交流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
第一条 总则
湖北省章开沅文化交流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基金会”)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、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和理事长签名章。为加强对基金会印章的管理,明确印章使用权限,保证印章的正确使用和妥善管理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印章的刻制、启用与废止
(一) 印章由基金会指派专人到指定的刻字社刻制。
(二) 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。作废印章,必须交基金会秘书处封存或销毁。
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
(一) 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发送各种公文、文书、报表;
(二) 用于以基金会名义签订合同、协议书、意向书等;
(三) 用于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、证书、聘书、奖状、通知书等;
(四) 用于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、申报材料;
(五) 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;
(六) 其他。
第四条 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
建立用章登记制度和印章审批程序,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,防止丢失和滥用。本基金会制发的公文需由基金会办公室报秘书长签发,并上报基金会理事长。捐赠资金等协议书和各类合同等重要事项由理事长批准。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理事会议批准。日常报表、一般财务审批事项由秘书长或指定的副秘书长审批,重要报表、重要财务审批事项由理事长审批。以本基金会名义对外提供、上报上级的各种材料、资料、数据等由理事长审批。
第五条 印章的管理
(一)基金会授权秘书处管理和使用基金会公章与理事签名章,财务处管理和使用基金会财务专用章。
(二)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,严格照章用印。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、用印文件内容与落款。
(三) 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,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。用印后,应将印章存放在安全处。
(四)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,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。
本规定经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(2014年12月19日)讨论通过,并自当日起生效。